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,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,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。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。转让注册商标的,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★■★◆,应当一并转让◆◆。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,商标局不予核准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,予以公告。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。
但是,上述方式还不是最保险的方式■■。实践中◆★,是否需要一并转让,这个判断的决定权在商标局的审查人员◆★,有很大的人为因素。比如两个商标有一个字一样,就有可能认为容易混淆,需要一并转让。所以,最终不是办法的办法,就是把所有都打包进来■★★■,不用一一判断了。
我觉得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,商标的价值相对大小确实和其面对的客户类型有关,比如直接面对消费者的行业,商标的价值相对高些◆◆,不直接面对消费者的行业,比如原材料类的产业,商标的价值相对低些,但这只是相对不是绝对。像超市这类型产业,除了区位,装修风格◆★◆■■★、服务质量◆◆■◆、货品布局等都会影响消费者,消费者不完全是购买的超市的商品,实际也消费了超市的服务,消费者也会存在认超市品牌的现象,比如同样的商品,更愿意去沃尔玛、家乐福等大型超市买。这个问题这样想下去其实商标问题只是一部分,超市的特许加盟模式实际上授权给对方的不只是商标★■★★,还包括对上述装修风格◆★■、服务质量、货品布局等等的统一要求,甚至货品来源的统一要求。这时候评估对象还是不是单纯的商标■◆◆,需要再深入思考了。
以上◆■■■◆◆,是商标转让涉及的法律规定和实践,但事实上有些商标出资,委托评估的是商标所有权,实际出资时用的商标许可使用权,这当然是不合理操作,评估报告和实际经济行为不一致,但是许可可以只做一个商标★◆★■,不需要考虑上述问题,而转让必须考虑上述问题。
上述所谓“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”◆■,其判断标准根本就在于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,是则应一并转让,否则无需一并转让◆★◆,直接的判断标准就是商标分类表,但这个并不绝对,因为也会存在跨类的类似商品,商标分类表还有更详细版本,全称叫做《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》■◆◆◆,是基于国际通性的分类方式上设置的(尼斯分类)。